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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十八项核心制度要点释义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字体:

一、首诊负责制度

( 一) 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 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 二) 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 释义]  

1. 首诊负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 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 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 应对该患者实施明确、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在患者医疗记录上可追溯。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

2. 何谓首诊责任主体?

: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3 . 何谓诊疗活动的连续性?

: 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涉及医学的各个学科, 是以专业化的团队来完成各种诊疗服务流程,医疗机构应遵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清晰。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具体体现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含监护)或/及陪同转运,并积极抢救,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

2对于普通患者,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

4. 如何界定首位接诊医师?       

: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 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5. 何谓门、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答:就诊过程结束的标志有4种情形。

1 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 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4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6 . 何谓诊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 患者从进院就诊, 到门、急诊诊疗结束, 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 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 可能涉及门、急诊阶段和/ 或住院阶段, 在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7. 首诊医师如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 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 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 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

8.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 无法提供诊治, 如何做到首诊负责?

: 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 虽无法提供诊治, 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9. 如果借用他人信息挂号, 是否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李西英、高亚、刘明、张超黎)

备注:本文摘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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