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防范和查处违法违纪事件及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净化医疗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一)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赞助”、回扣等行为。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赞助”等行为。
(三)医院有关工作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接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回扣或“赞助”等行为。
第三条 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收受回扣、“红包”,数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通报、待岗处理,是共产党员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凡收受回扣、“红包”数额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恶劣行为或屡犯的,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评中定为不合格。
科室以集体名义发放回扣的,根据个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科室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层干部收受贿赂的,按照上述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就地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 严格药品、医用耗材统计管理。医院安装使用防统方软件,实时监测药品和耗材使用统计管理。药剂科、设备处、信息处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规范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统计的,需到监察室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统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统计,严禁为商业目的统计。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严肃处理,而且要追究信息管理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如发现商业目的的统方,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调离原岗位,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赞助”等好处费的,必须及时、主动上交医院纪检监察室。未能及时上交或退还的,视为收受贿赂,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防止医务人员过度医疗行为的若干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对于违反因病施治原则,通过开大处方、滥检查、重复检查获取“开单费”、“提成费”和私自收费的,除承担不合理费用外,给予停止晋升晋级、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加强处方管理,实行不当处方点评公示制度,对有异议的处方由门诊部、药剂科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剖析,一经查实有回扣现象的,要依据本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八条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对企业资助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有会议组委会或秘书处的正式邀请信;除我院人员是相关国际性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的理事、会员等或会议的领导成员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必须有论文被大会所录用,并有录用的证明或通知。
参加企业或企业与学术团体共同主办的研讨会或学习班的,必须有会议主办地发出的邀请信,企业的邀请信不能作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依据。赴国(境)外进修培训、考察访问必须有与开展的业务活动相关的国(境)外机构的邀请信。
第九条 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学习活动,必须持有主办方发出的正式通知或邀请函,按照医院《关于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外出进修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中层干部外出学习、参会或考察的,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手续外,科主任报医务处、护士长报护理部后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或书记后方可外出。职能科长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或书记后方可外出。
所有人员外出参加学习或考察活动,要严格按照外出时间向人事处填写请假条,最后到监察室登记备案。学习结束后如期到岗并履行销假手续。
学术会议、学习班会务费等由医院负担,其他差旅费、住宿费等按医院财务规定的标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安排或报销。未经允许参加学术会议、学习班,或借参加学术活动之机参与与学术会无关的活动者,一经查实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并按旷工处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第十条 医院建立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严格禁止医药代表到医务人员工作场所进行药品、耗材的促销。对违反者,冻结其医药款项,停止其业务往来,取消其在本院销售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现药品、医用耗材经销人员进入科室进行促销时,有义务进行告诫和制止,并及时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凡发现有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科室和个人,除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要追究科主任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实行重点岗位轮换制度的规定,对药剂、设备、基建、财务、人事、信息、总务等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3年一轮岗。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连云港市东方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