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制度。职工代表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实践者,负有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监督权利的重要职责。为了深化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使职工代表管理更具规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组织是职代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职代会相关职责,建立职代会相关制度,对职工代表实行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三条 职工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熟悉职代会运作的规范程序和各个重要工作环节的基本要求,规范程序,依法运作,积极投身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之中。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员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支局班组或者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选举,获得半数以上同意票方能当选。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任期、补选与撤换
第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第七条 职工代表如调离本单位和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病事假或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代表,补选办法和程序与选举职代会代表的程序相同。
第八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换: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和单位处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
第九条 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提出撤换要求;
(二)工会及时调查核实;
(三)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
(四)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做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五)需要补选的,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补选新的职工代表;
(六)将撤换补选的职工代表报公司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生效。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培训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有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的权利,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代表负有培训职责,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
(一)职代会参政议政的基本规则;
(二)职代会职权内容、权限、职责;
(三)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管理知识;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五条 在企业重大方针政策出台、职代会换届等情况下,工会应及时安排对职工代表的专题培训和普及培训。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培训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主要通过参加职代会和会后其他民王管理形式、履行义务,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内容
(一)会前活动:
1,熟悉会议内容和相关材料;
2、对会议议题认真讨论,并发表意见;
3、集思广益,提出提亲。
(二)会中活动:
1、按会议要求,做好讨论发言准备;
2、积极参加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对需表决的议程,行使好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会后活动:
1、向单位和职工汇报宣传职代会决议决定;
2、收集并反映职工群众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3、带头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次定。
第十九条 日常民王管理活动内容:
(一)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献计献策;
(二)参加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三)参加职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四)参加对职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职工代表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根据职工代表述职情况和群众民主评议结果对职工代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政议政成绩显著的职工代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所在的单位及工会组织为其参政议政、课题研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