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诊定点医疗机构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东院区、市中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东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一四九医院。
2.
3.门诊意外伤害
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在首诊医院医保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先用现金支付,后凭学校证明,到指定医院报销80%,年报销额2400元。
4.门诊特殊病种
参保学生罹患下列疾病经审批后,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与疾病对应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下表比例报销:
门诊特殊病种 |
起付线(自付) |
报销费用段 |
报销比例 |
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 |
700元 |
700元至2000元 |
75% |
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肾病综合症、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肺结核 |
700元至5000元 | ||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血友病 |
700元至60000元 | ||
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最高支付标准在5000元(含)以内的门诊特殊病种 |
700元以上至所批单病种最高支付再加1000元之间 |
5.住院报销
①首诊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2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均为100元。起付线以下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报销80%;10000元以上至60000元,报销85%;60000元以上报销90%。
② 经审批转外、居外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报销比例的95%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