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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参与的研究,就会引起伦理学关注因为人们参与研究是为了科学知识的进步并惠及大众,而情愿忍受研究造成的不便,并承担风险。公众、参与临床研究,获资助临床研究的人,都需要确保研究符合较高的伦理学标准。
当今的临床研究的相关法规与指南,是在以下错误的处理基础上形成的,包括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医生进行人体“研究”、美国开展的囚犯研究、针对需要长期照顾和其他弱势群体开展的研究,以及塔斯基吉研究。
背离伦理原则的塔斯基吉研究以及其他一些研究促成了当前用于保护参与者的法规,明确三条伦理原则以指导人体研究。首先,认识到所有人都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与研究,尊重个体的准则要求研究者需获得参与者知情同意,允许参与者在任意时间退出研究,并且保护决策能力不足的参与者。其次,有利原则要求从研究中获得的科学知识必须大于参与者所遭受的不便和风险,并且将风险最小化。风险包括研究干预措施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比如违反保密协议、侮辱和歧视,可以减少参与者在研究中所承担的风险,比如筛 选潜在参与者,以排除可能受伤害的人,保护参与者隐私并监测参与者的不良反应。最后,公平原则要求研究的获益与风险要公平分布,如果其他人群适合解决研究问题,那么劣势和弱势群体,比如低收入、低文化水平、卫生保健获得性较差的、决策能力受损的人群不应被纳入研究,如果研究弱势群体,主要是因为其易于获得合作和随访将其纳入研究,是不公平的利用他们。公平原则也要求可以平等的获得研究的利益,传统上临床研究被认为是有风险的,潜在参与者被看作是供研究的对象,他们需要避免危险的干预,及那些获益很少或根本没有个体收益的干预措施,然而越来越多的临床研究者将诸如HIV感染和肿瘤等疾病提供新的治疗,身患绝症且正在寻找新药的患者,需要的是增加参与临床研究的机会,而不是为了更多的保护,并且这些机会的获得应该与收入保险或受教育程度无关,历史上,儿童、女性、少数民族很少被纳入临床研究,导致临床研究证据薄弱而不能获得最佳临床照顾。公平原则要求将上述人群纳入研究。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的项目,必须有足够的儿童、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如果没有,则必须说明不纳入上述人群的原因。
---------临床研究设计(第四版)
《赫尔辛基宣言》全称《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详见百度百科),该宣言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 是一份包括以人作为受试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限制条件。
连云港市东方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就是为了确保以上的伦理原则不被违反而存在的,其使命是确保研究符合伦理学并保护参与者的福利与权益。当审批一项研究时,伦理审查委员会须确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连云港市东方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行政楼8层
第六条 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医院设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不审查临床药物临床实验项目,不审查医疗器械临床实验项目。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和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和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人员、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专家、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院长不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委员会通常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被任命为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以及临床研究方法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席:伦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任命。主席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席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主席全部或部分的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2;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本单位兼职委员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后,宣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医院院务常委会任命。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院务常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务常委会讨论决定,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章 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设(行政)主任1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承担项目审查职责;办公室设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办公室人员由医院院务常委会任命。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为每个审查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每月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因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临床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5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委员、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主席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席不投票,只有当两种审查意见的票数相等时,或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足半数时,主席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才可以投票。研究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伦理审查以超过投票委员2/3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摘取活体器官的审查决定需全体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一致同意。会后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研究项目时,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在本组织机构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受试者的健康和利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伦理委员会主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向医院、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他诉求。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同意”决定,医院院务常委委员会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的研究项目。
为指导主要研究者/申办者、课题负责人提交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临床科研课题以及利用人体组织或数据研究的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特制定本指南。
一、提交伦理审查的研究项目范围
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所有我院承担的以及在我院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包括对可辨认身份的人体组织或数据的研究,应依据本指南向研究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报告,范围如下:
药物临床试验项目;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
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
二、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
1.初始审查
初始审查申请:符合上述范围的研究项目,应在研究开始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初始审查申请”是指首次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审查申请。
2.跟踪审查
修正案审查申请:研究过程中若变更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的任何修改,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修正案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修改研究方案,事后应将修改研究方案的情况及原因,以“修正案审查申请”的方式及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
研究进展报告:应按照伦理审查批件/意见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频率,在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交研究进展报告;申办者应当向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提交各中心研究进展的汇总报告;当出现任何可能显著影响研究进行或增加受试者危险的情况时,应以“研究进展报告”的方式,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如果伦理审查批件有效期到期,需要申请延长批件有效期,应通过“研究进展报告”申请。
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在获知后15日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临床试验发生死亡,应在获知后7日内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违背方案报告:需要报告的违背方案情况包括:①严重违背方案:研究纳入了不符合纳入标准或符合排除标准的受试者,符合中止试验规定而未让受试者退出研究,给予错误治疗或剂量,给予方案禁止的合并用药等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的情况;或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等违背GCP原则的情况。②持续违背方案,或研究者不配合监查/稽查,或对违规事件不予以纠正。凡是发生上述研究者违背GCP原则、没有遵从方案开展研究,可能对受试者的权益/健康以及研究的科学性造成显著影响的情况,申办者/监查员/研究者应提交违背方案报告。为避免研究对受试者的即刻危险,研究者可在伦理委员会批准前偏离研究方案,事后应以“违背方案报告”的方式,向伦理委员会报告任何偏离已批准方案之处并作解释。
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研究者/申办者暂停或提前终止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暂停/终止研究报告。
结题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结题报告。
3.复审
复审申请:上述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后,按伦理审查意见“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应以“复审申请”的方式再次送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复审申请”的方式申诉不同意见,请伦理委员会重新考虑决定。
三、提交伦理审查的流程
1.提交送审文件
送审责任者:研究项目的送审责任者一般为主要研究者/课题负责人;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申办者一般负责准备送审材料;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研究进展报告由申办者负责送审;研究生课题的送审应由其导师或指导老师共同签署。
准备送审文件:根据AF/SQ-01/02.0送审文件清单,准备送审文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版本日期。
填写申请/报告的表格:根据伦理审查申请/报告的类别,填写相应的“申请”(AF/SQ-02/02.0初始审查申请,AF/SQ-01/02.0修正案审查申请,AF/SQ-09/02.0复审申请),或“报告”( AF/SQ-04/02.0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AF/SQ-05/02.0严重不良事件报告,AF/SQ-06/02.0违背方案报告,AF/SQ-07/02.0暂停/终止研究报告,AF/SQ-08/02.0结题报告)。
提交:可以首先提交1套送审文件,通过形式审查后,准备书面送审材料2份,以及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等电子文件(PDF格式),送至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更新主要研究者履历的信息;提交初始审查申请的主要研究者,还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GCP培训证书复印件。
2.领取通知
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后,如果认为送审文件不完整,文件要素有缺陷,发送AF/SL-01/02.0补充/修改送审材料通知,告知缺项文件、缺陷的要素,以及最近审查会议前的送审截止日期。
受理通知:送审文件的完整性和要素通过形式审查,办公室秘书发送AF/SL-02/02.0受理通知,并告知预定审查日期。
3.接受审查的准备
会议时间/地点:办公室秘书电话/短信通知。
准备向会议报告:主要研究者准备报告文件,并应亲自到会报告,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主要研究者因故不能到会报告,应事先向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请假,由主要研究者签署授权书,授权项目的辅助研究者上会汇报。
四、伦理审查的时间
受理送审材料至审查会议的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例行审查会议一般每2月安排1次,根据需要可以减少/增加审查会议次数。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送审文件后,一般需要1周的时间进行处理,请在会议审查1周前提交送审文件。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或发生其它需要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紧急审查和决定的情况,伦理委员会将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
五、审查决定的传达
伦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做出伦理审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伦理审查批件”或“伦理审查意见”的书面方式传达审查决定。
如果审查意见为肯定性决定(同意继续研究,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且审查类别属于(本院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参加单位,并且不涉及需要延长批件有效期的)研究进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违背方案报告,暂停/终止研究报告,结题报告,以及上述审查类别审查后的复审,伦理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不传达。申请人在伦理委员会受理送审材料后一个半月内没有收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视作伦理审查意见为“同意”或“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对伦理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还可以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六、伦理审查的费用
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合同,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的预算应包括伦理审查费用。
医院年度预算编制列入伦理审查费,用于列支小额科研课题的伦理审查费。
伦理审查费归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医院财务管理的要求,伦理委员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会议审查费用支出、委员培训费用、办公费用支出等等。
七、免除审查
符合以下情况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可以免除审查:
在正常的教育、培训环境下开展的研究,如:①对常规和特殊教学方法的研究;②关于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的效果研究,或对不同的教学方法、课程或课堂管理进行对比研究。
涉及教育、培训测试(认知、判断、态度、成效)、访谈调查或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
以下情况不能免除审查:①以直接或通过标识符的方式记录受试者信息;②在研究以外公开受试者信息可能会让受试者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风险,或损害受试者的经济、就业或名誉;③上述不能免除审查的情况,如果受试者为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候选人,或者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及研究后对私人信息必须保密的情况,则可以免除审查。
“涉及访谈调查,公共行为观察的研究”的免除审查一般不适用于儿童与未成年人,除非研究者不参与被观察的公共行为。
对于既往存档的数据、文件、记录、病理标本或诊断标本的收集或研究,并且这些资源是公共资源,或者是以研究者无法联系受试者的方式(直接联系或通过标识符)记录信息的。
食品口味和质量评价以及消费者接受性研究:①研究用健康食品不含添加剂;或②研究用食品所含食品添加剂在安全范围,且不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标准,或化学农药或环境污染物含量不超出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范围。
关于特殊受试人群免除审查的规定:免除审查不适用于涉及孕妇、胎儿、新生儿、试管婴儿、精神障碍人员和服刑劳教人员的研究。
不建议研究者自行做出“免除伦理审查”的判断,应向研究伦理委员会提交AF/SQ-10/02.0 免除审查申请,以及研究方案等相关材料,由伦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者审核确定。
八、免除知情同意
1.利用以往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研究目的是重要的。
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
免除知情同意不会对受试者的权利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信息得到保护。
若规定需获取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病人/受试者拒绝或不同意参加研究,不是研究无法实施、免除知情同意的证据)。
只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若病人/受试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医疗记录和标本,则该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和标本只有在公共卫生紧急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2.利用以往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研究病历/生物标本的二次利用),并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
以往研究已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它的研究项目使用其病历或标本。
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受试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
九、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免除知情同意签字:
当一份签了字的知情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受试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是知情同意文件,并且主要风险就来自于受试者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每一位受试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
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如果脱离“研究”背景,相同情况下的行为或程序不要求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例如,访谈研究,邮件/电话调查。
对于批准免除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书面告知信息。
第一条 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査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的本质和公众信任的基石。临床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受试者的安全。为了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根据SFDA《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科学技术部《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制定《研究利益冲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医院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相关管理部门的活动,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医院设置研究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伦理委员会委员和研究者的研究利益冲突日常监管,每年向全体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应作必要修订以保护隐私权信息),并公之于众。医院监察室负责对医院管理者的研究利益冲突日常监管,对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以及科研学术道德失范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条 研究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研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研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利益冲突是指机构本身的经济利益或其高级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对涉及机构利益的决定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
第五条 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类别
1.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的利益冲突
2.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 研究利益冲突的管理
1.培训
2.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利益冲突的管理
3.伦理委员会组成和运行独立性的管理
4.研究人员利益冲突的管理
5.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即违反了本政策,有悖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对于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研究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与监察室将建议给予公开批评,伦理委员会委员将被建议免职,独立顾问将被建议不再邀请咨询项目,研究人员将被建议限制承担新的研究项目,产生不良后果者将被建议取消研究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