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院从2022年3月1日起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