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务

医保待遇政策——(一)职工医保篇

发布时间:2024.12.02

 

 

医保知识小问答

——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职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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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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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甲、乙两类,实行定点就医,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在单病种医疗费用封顶线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病种封顶线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

 

门诊特殊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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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25个病种(含治疗方式),实行定点就诊,暂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普通住院共用。

 

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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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但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500元。

 

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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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80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拟稿: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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