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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24年7月18日) 习近平   这次全会,听取了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   全会通过的《决定》,总结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经验,深入分析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科学谋划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下面,我代表中央政治局,就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讲几点意见。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   第一,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和推进改革,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新征程上,我们靠什么来进一步凝心聚力?就是要靠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对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战略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来展开。要锚定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坚决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有效防范化解前进道路上的重大风险挑战,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第二,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决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遵循的“六个坚持”原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改革的规律性认识的重大成果,对于增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改革行稳致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是我们的最大政治优势,是我国改革开放成功推进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善于汇集民智、凝聚民心,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守正创新,既要有道不变、志不改的强大定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四个自信”不动摇,又要有敢创新、勇攻坚的锐气胆魄,推动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要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系统观念,要统筹兼顾、辩证施策,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这些原则,必须在改革实践中毫不动摇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第三,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决定》突出促进经济建设和改善民生,安排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等7个部分,就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同时,《决定》围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等战略任务,针对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这些改革举措覆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方方面面,构筑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景图。   《决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适应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需,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和社会预期,奔着问题去,着力健全制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全党同志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这些重大改革举措,领会好改革意图,把握准改革指向,坚定不移予以推进。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这是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等步入会场。 新华社记者 岳月伟/摄   第四,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保证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涉及范围广、触及利益深、攻坚难度大,对各级党组织正确判断形势、科学谋划改革、广泛凝聚力量、推动改革落实,对广大党员、干部精神状态、思想观念、素质能力、作风形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决定》以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就深化管党治党制度改革作出部署。主要包括:鲜明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大力选拔政治过硬、敢于担当、锐意改革、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的干部;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基层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进这些改革,目的就是营造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环境,为推进各领域改革提供重要保证,要深刻领会和把握。   二、切实抓好《决定》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明确各项改革实施主体和责任。党中央领导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军队等要担负好主体责任,聚焦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主动担当作为,深入研究推进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涉及本地区重大改革举措的组织实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改革抓在手上,既挂帅又出征,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   第二,坚持整体推进。《决定》部署的各项改革举措关联度高、协同性强,贯彻落实中既不能单打独斗、单兵突进,又不能打乱仗、眉毛胡子一把抓。要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准确把握改革的战略重点,合理安排改革举措的先后顺序、节奏时机,根据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不超前、不滞后。当前反映最为集中、最为迫切、需要打攻坚战的,就抓紧改;需要久久为功、打持久战的,就徐图之。要加强各项改革举措协调配合,增强改革取向的一致性,坚决防止和克服本位主义,不能因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影响改革大局。要保持工作连续性,过去已经定下来的改革,要继续抓好落实,新部署的改革要抓紧研究方案、扎实推进。   2024年9月10日至1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甘肃考察。这是11日上午,习近平在天水市麦积区南山花牛苹果基地考察时,走进果林了解相关种植、技术和管理情况。 新华社记者 谢环驰/摄   第三,鼓励探索创新。《决定》作出的改革部署主要是战略性、前瞻性、方向性的,需要制定周密可行的改革方案。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全力以赴把党中央确定的原则、明确的举措、提出的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同时,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找准自身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改革举措,防止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对已经确定必须取得突破但一时还没有实践经验的改革,要采取试点先行探索的办法,取得经验、看准了再推开。对新领域新实践遇到的新问题,要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开拓创新,不断创造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   第四,务求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改革推进机制,从改革方案设计到改革组织实施都要有利于抓落实、有利于解决问题,防止重文件制定轻文件落实等不良倾向。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改革没有局外人旁观者的观念,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紧密结合工作职责,把改革任务落细落小落实。要加强改革督察,强化跟踪问效,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推动整改。要把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改革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   今年时间已经过半,做好下半年工作对实现全年目标任务十分重要。我着重强调几点。   第一,坚定不移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半年,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得以巩固,积极因素增多,各方信心增强。同时,经济运行面临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困难挑战和不确定性仍然不少,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予以应对。要落实好宏观政策,发行并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着力做好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各项工作。要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研究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大宗耐用品以旧换新,创造更多消费场景,持续释放消费和投资潜力。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养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运用先进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积极扩大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要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开展碳达峰专项行动。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就业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问题,促进中低收入群体增收,扎牢社会保障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二,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要落实好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扎实抓好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自然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监测、防控措施,织密社会安全风险防控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主动塑造有利外部环境。   2024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前往甘肃考察途中,来到陕西省宝鸡市参观宝鸡青铜器博物院。 新华社记者 王晔/摄   第三,搞好“五年规划”总结评估和谋划工作。今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明年是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五五”规划之年。“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如何,“十五五”规划要确定什么样的目标任务,要提前研究,总结评估“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切实搞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   第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抓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能力。要抓好管党治党各项任务落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切实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持续为基层减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做好巡视工作。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2024.09.19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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