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立东方医院关于退还招标保证金的公告
我院发现2005年4月卫生材料招标、2013年4月设备招标、2014年5月中央监护招标所缴纳的招标保证金因长时间无人认领且无法联系到相关单位的情况,我单位已多次尝试通知相关单位办理退还手续,但截至目前仍未收到有效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此事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保证金共计16200元整,因以下原因未能退还:1、相关单位无法提供原始缴款收据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办理挂失公告手续;
2、多次联系未果,无法确认退还事宜。
3、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对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二、处理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为三个月(即至2025年6月17日)。公告期内,相关单位可凭以下材料办理退还手续:
1、原始缴款收据;
2、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其他能够证明缴纳保证金的有效材料。
若公告期满后,相关单位仍未能提供原始缴款收据或未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挂失公告手续,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将上述无人认领的招标保证金转入年度财政收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缴款收据)是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遗失原始凭证需通过合法途径办理挂失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长期无人认领的款项应依法上缴国库,纳入年度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无主财产产生的权利归属问题,应依法处理。
四、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或需办理退还手续,请及时联系我单位:
联系人:医学工程部 杨毅 联系电话:15261378209
五、特别提示
请相关单位务必在公告期内妥善处理此事,逾期未办理的,我单位将依法将上述款项转入2025年度财政收入,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立东方医院